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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13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通告

发布时间:2021/12/30 10:36:09   来源: 联系我们果博东方有限公司客服电话15906919998(北京区)   作者:Admin   阅读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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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内多个城市连续通报新冠肺炎新增本土确诊病例,疫情散发频发趋势明显,形势严峻。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,现梳理出以下13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,予以通告如下:

1、违反出入中高风险地区出行要求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2、发热病人、健康码“黄码”、“红码”等人员未履行个人防护责任及出行要求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3、封控、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,擅自外出、聚集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4、旅客未落实春运期间疫情防控要求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期法》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5、返乡人员未落实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6、违反规定举办聚集性活动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7、违反旅游景区和公共场馆疫情防控要求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8、违反重点单位和场所疫情防控要求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
 9、违反密闭场所、聚集性场所个人防护要求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10、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11、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,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,拒不配合、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究刑事责任。

 

12、疫情期间,恶意囤积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13、疫情防控期,编造虛假疫情信息,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,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,依照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,处以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。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        柘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             
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               
2021年12月29日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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