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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五代时期柘城的文化与社会生活

发布时间:2022/5/23 10:21:16   来源: 联系我们果博东方有限公司客服电话15906919998(北京区)   作者:Admin   阅读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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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时期是继秦汉之后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又一高峰。此时期,柘城县文化教育与社会生活丰富多彩,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。
   一、隋唐时期柘城的文化发展公元581年至960年,这380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二个鼎盛期。隋唐社会宏大的格局、开放的气势、壮阔的场面,为历朝历代所无法比拟。在当时的世界上,中国处在发展的前列,是最文明先进、最繁荣发达、最富庶强大的国家。隋唐时期采取开放政策,不仅大量吸收外域的有用文化,而且将中国繁荣发达的传统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。中国传统的儒学文化得到了整理,道教文化在政府扶植下有了发展,从印度传入的佛教,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礼俗的巨大影响而中国化了。在隋唐时期佛教发展达到兴盛的顶峰,佛学水平超过了印度,并使中国取代了印度成为世界佛教的中心。文化政策相对开明,文禁较少,又使这时的科学技术、天文历算逐步突出,文学艺术百花齐放、绚丽多彩,诗、词、散文、传奇小说、变文、音乐、舞蹈、书法、绘画、雕塑,都有巨大成就,并影响着后世与世界各国。 柘城县位于中原腹地,这些文化成就也直接影响着当地的文化发展,据县志记载,柘城在隋唐时期出现过诗人。同时,戏剧及说唱开始传入柘城,民间有了唢呐表演艺术。他们为推动地方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。
   二、隋唐时期柘城的教育事业隋唐时期是我国古代教育发展的鼎盛时期。隋文帝、隋炀帝都很重视学校教育,曾颁布诏书,令各地兴办学校。隋朝官学的兴办,在官学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。隋代学校设置和教育制度均为唐代所继承和发展,并为后世所效法。唐朝的教育是在隋朝教育基础上的继承与发展。隋朝创立了科举,唐朝则“发扬光大”。唐高祖于618年恢复了国子学、太学和四门学,共有300多名学生。地方州县学校也恢复招生,并对各校招生的标准和人数都作了规定。在太医署下创建了医学,有医博士、针博士、按摩博士等分科教授医学生。在管理体制上,一度把管理学校的国子监重新归入太常寺,由太常寺来领导。唐太宗先后令颜师古校订《五经定本》,孔颖达负责编撰《五经正义》,以此作为教材颁行天下。同时将国子学改为国子监,使国子监再次成为独立的教育行政机构,加强了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领导。公元628年,恢复了书学,次年又将医学教育推广到各个府州,要求各个府州皆立医学,设置医药博士,招收学生。唐高宗命人重新审订《五经正义》,作为明经科考试的标准;颁布了《律疏》,作为明法科考试的标准。公元656年,恢复了算学,以《十部算经》为学习内容。公元658年,高宗改革学校教育管理体制,把书学、律学和算学划归到各个专职行政机构,实行对口管理。具体来说,大理寺负责管理律学,秘书省负责管理书学,太史局负责管理算学,使教育事业在继续发展的基础上有所创新。武则天时期,她崇信佛教而不重儒学,对教育制度进行频繁的变动,任命一些不懂儒学的人担任学校的领导和教师,只重科举取士而不重学校育士,结果造成学堂荒芜,“学生不复习业,二十年间,学校殆废”。唐中宗复位后,恢复唐初建立的教育体系,修葺久废的学堂,广招学生,学校教育事业又开始复兴。唐玄宗时期,整顿政治,经济文化等空前繁荣,学校教育的发展也随之达到一个新的高度。当时,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相应的学校教育机构,里有里学,乡有乡学,府州县有府州县学,中央有中央官学,还允许私人办学。当时柘城县令李仲华在柘城县城创建了柘城历史第一所官办学校,不但设有文化教育,还设有医学、音声、舞蹈教育等。此外还为考进士的人专门创办了广文馆;为学习道家思想的人设立了崇玄馆。“安史之乱”的爆发严重破坏了唐朝在各方面取得的教学成就。由于社会的动乱,统治者无暇顾及学校教育事业,学校教育便日趋衰退。唐肃宗、唐代宗皆为昏庸之主,不重视文教事业。唐德宗时,社会相对稳定,学校教育略有起色。但因财力物力的限制,统治者只重科举而不重学校,学校逐渐成为科举的附庸。加之“安史之乱”后,世风大变,人们耻于为师,教育之颓废也势在必然。公元907年,朱温夺取政权,建立后梁,唐朝灭亡,中国历史又翻开了新的一页,进入了五代十国时期,学校教育从此进入萧条时期。唐朝宗室认为道教祖师“老子”是李姓先祖,因此对道教十分推崇,各地道教玄学发展很快,信奉道教者日益增多。当时柘城旧城东北角一片高地上修建道观,竣工当日道士们开坛讲经,有仙鹤飞落于观顶,鸣叫数声而去。道士们认为是太上老君驾鹤而至,在此歇鹤。因此,后人称此观为歇鹤观,称此台为歇鹤台。为柘城县古代“七台八景”之一。与此同时,道士们还在鄢城(今远襄)老君堂一带的高岗上筑台建造道观一座,道士们经常邀请民众上台传道,声称道教始祖太上老君曾经来此台讲道,后升仙而去,民众信以为真,常常不约而同到观中上香祈福,香火旺盛。后人称此台为“升仙台”,是柘城古代“七台八景”之一。

三、隋唐时期柘城的社会生活隋唐五代时期丰厚的物质基础,使柘城的社会生活比以往更丰富。由于对外文化交流频繁,异族的生活方式强烈地影响着时代的风尚和时俗的变革。所以在隋唐时期,柘城县的服饰、饮食、娱乐、婚俗、葬俗等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。(一)服饰。隋代及唐代前期的男子,不论官吏还是普通民众,都崇尚胡服。北宋的沈括曾云:“中国衣冠自北齐以来,乃全用胡服。窄袖绯绿、短衣、长靿靴、有蹀躞带,皆胡服也。”当时柘城的男子多穿袍杉,是一种圆领窄修、身长至足或膝下的服装,带巾穿靴。这种款式在隋唐时期的中原地区普遍流行。女子一般穿红色、青色绢裙衫,绣花鞋,“梳乌蛮髻,贯金凤钗,依紫绣短袍,系青丝轻履。”唐宪宗元和末年盛行“悲啼妆”,面部不施朱粉,惟以乌膏注唇,眉作八字行,“状似悲啼者”。


唐代男女服饰


  (二)饮食。隋唐五代时期,西域的烹饪方法传入中原,如乳酪、胡饼、羌煮貊炙、胡烧肉、胡羹、羊盘肠雌解法等,都是从西域传入中原地区的。柘城县是当时的粟、小麦产区,人们习惯上以面食为主。饼是最常用的食物,帝王百官、平民百姓皆食之。慧琳《一切经音义》记载:“此饼本是胡食,中国效之,微有改变,所以近代亦有此名。”一般认为,当时的饼是指一种以面粉作皮、包有馅心、经蒸或烤制而成的食品,因为饼易做,合口,因此在中原地区推广。汤类主要是浆,或称“浆水粥”。同时,民众有饮茶的习惯。

(三)婚俗。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,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。《唐律•户婚》规定: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,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,法律予以认可,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。这条规定,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打开了绿灯。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,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。在我国古代,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,妇女的离婚、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。但是在唐代,离婚极为常见,再嫁不以为非,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。《唐律•户婚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。

一、协议离婚。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“和离”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坐。”

二、促裁离婚。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,即所谓“出妻”。《礼记》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:不顾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恶疾、哆言、窃盗。《唐律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,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,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,不必经官判断,只要作成文书,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署名,即可解除婚姻关系。同时,《唐律》又承袭古代对子女“三不去”的定则,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得去,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,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。有“三不去”中任何一条,虽犯“七出”,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。

三、强制离婚。夫妻凡发现有“义绝”和“违律结婚”者,必须强制离婚。“义绝”包括夫对妻族、妻对夫族的殴杀罪、奸杀罪和谋害罪。经官府判断,认为一方犯了义绝的,法律即强制离婚,并处罚不肯离异者。对于“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”,也强制离婚。《唐律》的这些规定,不言而喻,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,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。在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,能够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夫妻“不相安谐”即可离异,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。《唐律》对妻无“七出”和“义绝”之状,或虽犯“七出”而属“三不去”者,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,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。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,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。另外,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,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,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。从史实来看,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。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。女子色衰爱弛、男子一朝发迹,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,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。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,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。正如白居易诗云:“人生莫作妇人身,百年苦乐由他人。”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。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,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,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。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。这表明,唐代离婚较为自由;不仅为法律允许,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。女子再嫁也不为失节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。在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,较普遍地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。贵族达官可以广置妻妾。除纳妾之外,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趣。在唐代婚姻中,一夫一妻制不仅对丈夫,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,女子在“不相禁忌”的形势下,常常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。隋唐五代时期,柘城县的婚俗基本以“六礼”成婚。一是“纳彩”。即男方派人到女方家里提亲。二是“问名”。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,女方复书,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及生母姓氏。纳彩与问名通常在一次议事中完成。三是“纳吉”。即男方卜算吉兆,备礼通知女方,婚姻乃定。

四是“纳征”或曰“纳币”。即男方以礼物送女方,女方接受聘礼,即表示确定婚姻关系。社会地位的不同,聘礼的差距也很大。五是“请期”。即男方择定婚期,备礼告知女方,征求女方意见。女方若同意,即为婚期。六是“迎亲”。即夫婿于迎亲之日,盛装至女方家,迎娶新人至男方家里。古代婚礼在黄昏时举行,故称“昏礼”。到了唐代,柘城县和其他地区一样,男方在拂晓时举行搬亲仪式。新娘子离家前,父母要对她进行一番教导,不要违背公婆夫婿之命。新郎把新娘迎入家后,要行“共牢”及“合卺”之礼,即共食一份牲饭,同饮交杯酒,以表示共同生活的开始。

(四)丧俗。隋唐时期,封建等级制度在丧葬礼制中有着明确而森严的体现。死者生前的社会地位不同、身份不同,规定的叫法就不同,以示尊卑。皇帝死了曰崩,王侯死了曰薨,三品以上官员称为薨,五品以上称卒,从六品以下官员到庶民百姓称死。唐朝统治者对坟墓作了等级分明、规格严密的规定,官爵越高,基地越大,坟头越高。在玄宗开元以前,一品官员的墓地方圆九十步,坟高一丈八尺;二品官员的墓地方圆八十步,坟高一丈六尺;三品官员的墓地方圆七十步,坟高一丈四尺;四品官员的墓地方圆六十步,坟高一丈二尺;五品官员的墓地方圆五十步,坟高一丈;六品以下官员的墓地方圆二十步,坟高八尺;庶民的墓地方圆无步数,坟高仅四尺。同时对殉葬也有规制,唐玄宗开元以前,规定官员三品以上可用明器90件,五品以上可用明器70件,九品以上可用明器40件,而庶民没有规定具体数目。至开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令规定,在原来的数目内依次递减为70件、40件和10件,并规定庶民限用15件。为死者服丧也有规定,据《新唐书•礼乐志》,这一时期人们服丧仍沿袭传统的“五服之制”,即服丧时所穿戴的丧服,由重至轻,分为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五个等级,针对服丧者与死者的关系,因亲疏远近不同而有着严格的要求。斩衰是最重的丧服,就是指男子为父亲、父亲为长子、妻妾为丈夫、未嫁女子为父亲服丧,期限为三年。齐衰是低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,又分为三等:是指子女在父亲已去世后为母亲、母亲为长子服丧,期限为三年;子女在父亲尚在世时为母亲、丈夫为妻子、男子为伯父伯母叔父叔母、男子为兄弟等,已嫁女子为母亲、媳妇为公婆等,孙男孙女为祖父祖母服丧,期限为一年;男子为曾祖父曾祖母等服丧,期限为三个月。大功是低于齐衰的第三等丧服,是指男子为已嫁姐妹和姑母、男子为堂兄弟和未嫁堂姐妹等,女子为丈夫的祖父祖母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和兄弟等,女子为娘家兄弟侄子等服丧,期限为九个月。小功是低于大功的第四等丧服,就是男子为从祖父从祖母、男子为堂伯父堂伯母堂叔父堂叔母、男子为从祖兄弟、男子为外祖父外祖母等,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姐妹娣妇姒妇等服丧,期限为五个月。缌麻是低于小功的第五等丧服,是指男子为族曾祖父族曾祖母,族祖父族祖母、族父族母、族兄弟、姑表兄弟、舅表兄弟、姨表兄弟、岳父岳母,舅父、女婿、外甥、外孙等服丧,期限为三个月。这些是完全符合封建宗法等级原则的,显示出封建伦理观念的父系母系有别、亲疏有别、男女有别、嫡庶有别的不平等特点。在隋唐时期的丧葬习俗中,最盛行的莫过于厚葬。隋朝规定,死者“棺内不得置金银珠玉”。唐代“王公百官,竞为厚葬,偶人象马,雕饰如玉,徒以炫耀路人,本不因心致礼。更相扇动,破产倾资,风俗流行,下兼士庶”。有了这些规定,说明当时厚葬之风已经盛行。同时与厚葬相应成风的是送丧祭奠之隆盛,“应百姓厚葬及于道途盛陈祭奠兼设音乐等,闾里编甿,罕知教义,生无孝养可纪,没以厚葬相矜,器仗僭差,祭奠奢靡,仍以音乐荣其送终,或结社相资,或息利自办,生产储蓄,为之皆空,习以为常,不敢自废。”唐代还兴起了寒食节扫墓的习俗。寒食节扫墓原本是民间习俗,早已盛行,但因礼法条文无此规定,不为封建统治者所承认,还要加以禁止。但作为一种社会风尚,不仅不为一纸令文所禁,而且越来越盛。扫墓活动有着纪念先祖、教育后人的积极意义,所以,这一习俗相沿至今。在隋唐时期发展起来的丧葬习俗中还有烧纸钱一项。《封氏闻见记》卷六《纸钱》载:“其纸钱,魏晋以来始有其事。今自王公逮于匹遮通行之矣。”而且,最初也只是在葬埋死者时用它,后来范围扩大,在各种祭祀活动中都用它,至唐代尤甚。最初只是民间的一种习俗,后来日渐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阶层。由于人们对丧葬的重视,因此在唐代兴还起助人营葬的的职业。在柘城县城诞生了专门助人营葬的“凶肆”,备有棺材、桑车和其他丧葬器具供人购买使用,此外还诞生了专为丧葬吹奏的乐队等。

(五)居住。乡村百姓住房较为简陋,常常就地选取廉价建筑材料修建而成。以木为栋椽,以茅草铺盖房顶,以泥土垒砌房墙、台阶,即通常所说的“草茨竹椽”或“茅茨土阶”。因房屋建造得狭小,又称“蜗舍”。与这些房屋相配套的设施是“柴门”,即用树枝编扎而成的门,或称“荆扉”,即用荆条编织的门。这些有草舍、柴扉、篱墙构成的乡村住宅就是唐代贫民的住所。当然,那些“义门”的宗姓大户,宅院宽阔,建有厅事、步栏。在正门左右两侧竖有“阀阅”,以张贴功状。小阁椽木为正方形,以墨染黑,号称“乌头”。乌头南面有双阕,临街耸立、沿街种槐、柳等树木。

(六)节日。隋唐五代时期柘城县的节日丰富多彩,几乎每月都有。在名目繁多的传统节日中,为民间所重视的主要有元日、上元节、寒食节、清明节、端午节、七夕节、重阳节、腊日和除夕,这些节日大部分流传至今。元日即春节为岁之首,最受重视,常常与岁尾除夕一起来过。当时过春节的礼俗有祭祖、守岁、行傩礼、燃放爆竹、贴春符等习俗。除夕和元日是合家团圆的节日。上元节为正月十五,又称元宵节,民间观灯之风在隋唐尤甚。开元初,玄宗于东都上阳宫观灯,“大陈影灯,设庭燎,自禁中至殿庭,皆设蜡烛,连属不绝”。唐时,清明节取代寒食节,在中唐以前十分盛行。此时风和日丽,万物复苏。郊游踏青、荡秋千、放风筝、打球、斗鸡等,都是寒食节的主要游艺活动。五月初五为端阳节,人们以五彩丝、莲叶包粽子,在有水的地方组织龙舟竞渡活动,这一活动也从南方扩展至柘城。七夕节,主要是女子乞窍,民间女子于庭院之中摆蔬菜瓜果,焚香致祭,诚心乞巧。九月初九为重阳节,是唐代的一个重要节日。人们在这天登高、佩茱萸、饮菊花酒,代代相传,至今沿袭不衰。唐朝诗人王维曾作《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》一诗:“独在异乡为异客,每逢佳节倍思亲。遥知兄弟登高处,遍插茱萸少一人。”写出了唐代过重阳节的情景。腊日是十二月初八,俗称“腊八”,是唐代冬季的一个重要节日。“腊”为“岁终祭众神之名”。究其根源,腊八是如来佛祖得道之日,随着佛教传入中国,民间模仿寺院,如法自煮粥,以祭祀众神。

(七)文化娱乐。隋唐五代时期的柘城民间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彩,主要包括竞技类,如马球、角抵;以智力搏胜的棋类;还有各种观赏性的乐舞、杂技、戏剧表演和适应市民阶层需要的新兴的说唱艺术。打马球在唐代风靡一时,又称“击鞠”,是一种骑在马上持杖击球的运动。这种运动上至王侯将相、下至平民百姓都很喜欢。还有骑“驴打球”。角抵,又称“相扑”或“角力”,是古代的一种摔跤运动,以两人角力决胜负,比赛紧张激烈,常用于宴会和节日的助兴。围棋也是风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流行于士大夫之间的一种高雅游戏,隋唐时期依然兴盛,广泛流行于上层人士间。

唐代“击鞠”图

隋唐五代时期诞生了戏剧和说唱艺术。唐朝戏剧主要是参军戏,戏中有一定的故事情节,有对白、有动作,也有歌舞。剧目虽短,但基本具备了现代戏剧的雏形。其剧目有《婆罗》、《假夫人》等。歌舞戏有《兰陵王》、《踏摇娘》、《拔头》等。当时的戏剧以歌舞为主,杂以道白。傀儡戏广泛流行于民间,史载:“散乐有窟儡子等戏,玄宗以其非正声,置教坊以处禁中。”基层县城之中,常有傀儡戏的演出。

唐代的说唱艺术在早期诞生于寺院。寺院僧侣为招揽信徒,在寺院聚众讲演。寺院的俗讲,促成民间说书艺术的形成,至晚唐五代时期,这种艺术流传至民间,出现不少以说书为生的艺人。说书已成城镇居民消遣娱乐的主要方式,柘城的酒楼茶馆、佛事斋会及达官贵人举行宴会,常常请来说书艺人表演助兴。

杂技也是当时柘城人喜闻乐见的一项娱乐活动。民间杂技艺人走街串巷,在县城和乡村表演。当时杂技也和其他艺术一样,在柘城民间广为流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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